行业越低迷,避险情绪越重,因此大量尚有回旋余地的矛盾 部演化成诉争。因为大家都在 拼谁还能撑下去的环境下,快速回收债权和减少损失成了本能性动作。但是,这种反应放到本是共同体的工程机械领域, 疑让本就失衡的商业模式雪 添霜,成为压死骆驼的 后 根稻草。
为此,商业模式再造 须要找到痛点对症下药,而集中反映行业问题的法律诉争 疑是 的突破口。作为 个 业从事工程机械及融资租赁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现将工程机械的法律问题整理 结,希望可以为大家 景式的展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出问题背后的 因,大家集思广益寻求解决之道。
、工程机械行业纠纷基本情况
( )行业低迷助推案件增长
自2012至2016年, 国涉及到工程机械类案件 量为17235件,案件数量平均增长率为84.5%,但是应收账款并未减少,行业的营业收入 是 线飘绿。这种结果恰恰是我们为了追求 时繁荣过度透支用机需求所带来的诉争隐患。
(二)案由占 反映催收压力及厂商关系
目 行业常见的纠纷为 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及追偿权纠纷,图中三类案由的占 恰恰反映了业内的债权管控现状。目 行业应收账款居 不下,所以大量通过诉讼解决;融资租赁推 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诉讼;代理商 再被推 被告席,而目 的行业风险已 过他们的获益和承受能力,所以诉争在所难免。
(三)区域占 印证行业共同体司法资源失衡
通过检索, 国范围内工程机械纠纷中 合同纠纷排在 五的分别为江苏、山东、湖南、重庆、陕西,融资租赁纠纷排在 五的分别为江苏、安徽、山东、 海、湖北,而诉讼当事人 告 方往往是各地工程机械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
这实际 反映了行业的现状,即制造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相对 势地位,在合同订立时拥有主导权,基于控制 营风险及诉讼成本的考虑,管辖法院都约定在制造商或出租人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往往也是制造商或出租人所在地),使得工程机械案件明显呈现出集中化的 征。如果大家去查阅各地所在法院,甚至可以发现,法院为各龙头工程机械企业设立了绿色通道或 项诉讼或执行的新闻或院长工作报告,这本身就说明了厂家拥有 大的司法资源。
(四)审 长凸显行业矛盾激化。
这里我们以黄浦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由于送达、调处难等种种 因,2014年以来,共有163件案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占 结案数的47.25%,从趋势来看,近年来有逐年激增的态势。公告率的增 , 定程度 导致判决率升 ,并对案件审判效率和诉讼成本造成较大影响。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偏长。2014年以来,黄浦法院审结的345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达173.58天,远远 于同期黄浦法院整体 融案件24.12天的平均审理周期。其中, 过12个月审结的案件达27件,占 7.83%。以 问题实际 反映了行业相关主体的矛盾日趋紧张,诉讼并 治 病的良药。
二、工程机械行业法律纠纷的突出问题及 因分析
( )源于车辆(工程机械的简称)管控出现的纠纷
1、客户本违约,但因不当拖车,守约方反被诉。
这样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种为未约定拖车条款,导致在追索货款或融资/按揭代垫款时,为止损拖回车辆而被客户起诉侵权赔偿;另 种为虽然有拖车条款,但因拖车公司处置不当或拖回后未及时履行通知及止损义务,导致客户起诉要求 益损失赔偿。
2、车辆已拖回,但 法覆盖债权,余额难以追索。
拖车 疑是代理商 奈的措施,实践中除及时拖车残 足够清偿欠款外,常常有剩余债权需要继续追偿。但是,对于这个合理的诉请,往往因为估 程序繁琐,约定不清楚以及法院执行不力,很难得以实现,但同时代理商在面对制造商、融资租赁公司或银行的追索时却又是有苦说不出。
3、客户逾期后,人车失联,公安不管法院乏力。
躲猫猫在债权催收中很常见,但是目 已 升级为变 车辆、居家迁徙。由于黑中介和地下市场的活跃,太多债权车被 良二手贩子拆去GPS、抹去车架号、涂装和品牌后又被二次出售或拆装后流入市场。这样的结果让代理商催收 果甚至可以说是 处催收债权,还让 本有购机需求的客户流失,但是,当代理商们对这种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客户寻求公安侦破时,却常常以民事纠纷拒之门外, 过漫长的公告期并 法院判决后,却常常被告知找到人再执行。 奈之下,代理商费尽力气去拖车,但时不时被客户围堵、公安传唤,甚至个别被刑事指控、判刑。
(二)源于格式条款及制造商和融资租赁公司 势地位引发的纠纷
1、格式合同约定并未均衡各方 益。
行业内备受争议的就是 连带担保和回购责任,对于制造商和融资租赁公司视之为风控 器,但对于代理商则如临大敌。这样截然相反的态度本身就说明了条款存在问题,因为制造商、融资租赁公司及代理商作为共同体的存在 提在于互 共 ,而 连带担保与回购责任的存在则 疑在侵蚀这种基础,所以才爆发了 括现代等公司在内的厂商纠纷,代理商甚至为此结盟。
2、管控渗透和 益侵蚀引发厂商纠纷。
制造商往往对代理商进行指标化管理,动辄还会以断货、解约或新的代理商替换为由要求代理商 须执行,但却对 营结果不承担责任。在有 益时,制造商还会出现把自己 有A级代理商砍掉,自己设立 资子公司 营或者直接绕开代理商和客户接触的情况。但事实证明这样的做法水土不服,还引发了整个代理体系的紊乱。因为代理商主要依靠区域贸易壁垒和管理盈 ,但这样的做法 异于在与代理商争夺市场,尤其是制造了代理商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代理商为此和制造商闹 法庭的不在少数。
3、保 措施伤人伤己。
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 ,工程机械类案件财产保 例较 。制造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在于给代理商施加压力,确保执行,但并未考虑随意保 给代理商可能造成的毁灭性影响。因为诉讼本质在于解决问题,而 扩大问题。但是,因为保 导致代理商员工工资停发、正常 营受阻,甚至难以为继的困境并 个案,这使得双方因激烈的对抗情绪 法妥善化解诉争。
(三)源于代垫追偿引发的纠纷
1、代理商代偿追索客户时往往 法 额受偿。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在让代理商垫款时往往是通过其自有系统直接下账或 纸通知即要求代理商垫付,但是代理商向客户追索时却常常要求说明垫款明细和计算依据,尤其是在法院,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重。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的代垫数额是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代理商追偿则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所以实践中存在法院并不认同代理商主张为融资租赁公司、银行要求代垫的违约 数额的案例。
2、回购主张性质争议颇多。
回购条款主要存在融资租赁和按揭贷款环节中,私法领域虽然法 明文禁止即允许,但是回购担保的条款却因为涵盖多种法律关系,而存在很大争议。有定性为担保+ 合同、有定性为债权转让+ ,有定性为附条件合同的,但 论哪 种都涉及到需要适用两种或两种以 的法律关系,这就给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其 ,这种回购存在债权转让受 的可能。在《2014-2015年 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提出,有观点认为回购条款中涉及到的债权转让问题,因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须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审批,故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转让在受让对象 应当存在 定的 制。若受让人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营资质,当属于《合同法》第79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其二,这种回购因法律关系混同而 法确定统 的诉讼时效。以 +担保为例,如果是 合同,则其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是担保合同,未决定了出租人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回购人提起诉讼,否则应免除回购人的回购义务,如此 来究竟适用哪个诉讼时效规定就存在争议。
3、回购对价存疑。
实践中制造商、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以 纸回购通知就要求代理商回购,而不管租赁物是否存在能否交付的问题,但实际 回购的产生往往都是客户 力还款或人车失联的情况,车是回购人进行债权回购的 后保障,但制造商、融资租赁公司制作的回购条款却约定为不见车和不负责交付车辆的回购。同时,制造商、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回购时往往是承租人已 严重逾期,有些都 过了诉讼时效,怠于行使权 的行为 方面导致代理商要支付 额的回购价款,另 方面还造成租赁设备的贬损扩大和代理商的追索不能。但是回购条款却约定对回购债权的有效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也是导致此类案件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审理争议颇大的重要 因。实践中, 大多数起诉案件均系由回购义务人提起,占 达到74.14%。
三、解决现有商业模式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判断 个商业模式到底行不行,投行的标准就 个--投资回报率,即老客户重复购 的次数。但目 的现实是工程机械行业的毛 润降到了历史冰点。 济学有 个名词叫“戴维斯双杀”,就是说本来毛 50%、净 20%的企业,丢掉20%的收入,等于 润就没有了,这样 然导致不敢扩展、削减成本,进而导致服务质量下滑,客户体验如何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 须要对代理商的 润给予 定的保障,否则行业就将面临唇亡齿寒的境地。
但是通过刚才的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业的问题恰恰在于: 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不统 ;债权催收资源不匹配;法律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造成了代理商在有 的 润基础 ,在没有 大司法资源的支撑下,要完成债权催收和风险承担以及客户开发等工作,这种投入产出 的不对称 法具有可持续性。
借用 海法院的观点:商事交易的本质在于合作互 、风险共担,商业风险的规避应当有 度,不能将 部风险都转嫁给其他主体,而自己 需承担任何风险,否则不 有悖公平 则, 不 于双方诚实互 关系的建立。